深度:1000份涉家暴判决书告诉我们的那些事
从近千份判决看反家暴法实施一周年的司法实践
——兼谈受家暴女性的维权情况
华南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广州市和合家事中心
前言
2016年3月1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下称“《反家暴法》”)正式实施,该法的颁布和实施是对家暴受害者权益保护的体现,但其作用的充分发挥仍需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摸索与总结。
李小非律师带领华南婚姻家事律师团队,联合广州市和合家事中心共同分析了2016年广东省内近千件涉家暴的离婚案件,并总结得出本报告内容。
本报告从基本情况分析、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司法审判实践情况,以及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妇女维权情况三部分展开,总结和梳理《反家暴法》实施一周年以来法院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情况,以及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妇女维权情况,客观反映受家暴女性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维权意识以及权利保护现状。
第一部分 基本情况分析
案例来源
本报告的案例选自聚法案例数据库,基础数据为2016年度广东省内所有上网的涉家暴离婚案件(包含一审审结和二审审结),共录得965件。经筛查,删除部分案件实体并未涉及家暴内容的离婚案件后,共筛选出735件有效案件。本报告的统计数据均系以这735件有效案件为基础得出。
一、广东省内涉家暴离婚案件占全省离婚案件的比例
2016年度广东省离婚案件共计8036件,其中12%的案件为涉家暴离婚案件。(注:此处所指离婚案件仅指法院判决结案的案件)
二、自诉受害人的年龄及性别情况
在735件有效判决中,共5成自诉受害人年龄在20-35岁之间,80、90后在离婚案件中提出对方有家庭暴力行为这一主张的比例相对较高。
此外,从性别上看,96%的自诉受害人为女性,在所收集的数据中仅有19名男性自诉受害人。(注:关于自诉受害人的年龄,统计时均以2016年作为计算结点)
三、自诉受害人的诉讼地位
超过9成的自诉受害人是涉家暴离婚案件一审中的原告。
四、自诉受害人的举证情况
自诉受害人就对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而向法院举证的比例仅为28%。
此外,就证据类型来看,自诉受害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类型主要为报警记录(占比31.78%)、就医材料(22.2%)、照片/音频/视频(15.89%)、验伤材料(7.67%)、证人证言(4.93%)以及施害者自认曾实施过家暴行为的材料(5.48%)。
自诉受害人将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妇联及村居委出具的证明等材料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的案件数量很少。
可见,自诉受害人向法院提交用以证明对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证据种类较为集中,同时,《反家暴法》当中特有的证据类型告诫书和人身保护令的应用还非常不普及。
五、自诉受害人提出损害赔偿的情况
在所有涉家暴的离婚案件中,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自诉受害人仅占11%,自诉受害人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并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件比例仅为2%。
第二部分 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司法审判实践情况
一、法院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的认定情况
(一)法院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的整体认定情况
占比52%的案件中,法院未对自诉受害人提出对方有家庭暴力行为这一主张做出回应。
此外,在40%的案件中,法院未认定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在735份有效判决中,仅在8%的案件中法院认定一方当事人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二)自诉受害人已举证时,法院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的认定情况
自诉受害人就对方有家庭暴力行为而向法院举证的案件中,法院认定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案件占比26%,法院不认定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案件占比45%。
二、对自诉受害人已举证且被法院认定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离婚案件的具体分析
(一)法院认定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案件中,自诉受害人的举证情况
自诉受害人的诉求被法院认定的案件中,共77%的自诉受害人就对方有家庭暴力行为向法院提交了两类及两类以上的证据。
而在23%的案件中,自诉受害人只就对方有家庭暴力行为向法院提交了一类证据。
(二)被认定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案件中,法院对损害赔偿请求的处理情况
在自诉受害人已向法院举证并被法院认定为涉家暴的离婚案件共52件,占比26%。其中,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案件共22件,占比42%。
提出并获得损害赔偿的案件共19件,占已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案件的86%,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并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件数量,是已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未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件数量的6倍。
可见,在法院认定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前提下,法院对自诉受害人损害赔偿请求的采纳程度是相对较高的。
三、对自诉受害人已举证,但法院不予认定一方有家暴行为案件的具体分析
在自诉受害人已就对方有家庭暴力行为向法院举证,但未获法院采纳的案件中,法院不予采纳的理由主要为以下三种,分别是:证据不足以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证据缺乏关联性以致不能确认暴力行为的施害人是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以及证据所显示的伤害程度不足以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
四、对自诉受害人已举证但法院未予回应的案件的具体分析
自诉受害人提出对方有家庭暴力行为并就其向法院举证,但并未获得法院回应的案件中,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情况分别为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两大类。
其中,准予离婚的案件相较不准予离婚的案件占比明显较低,仅为40%;而不准予离婚的案件数量约为准予离婚案件数量的1.5倍,占比60%。
第三部分 涉家暴离婚案件当中的妇女维权情况
说明:本报告所收集的735份有效判决中,共701份判决中的自诉受害人是女性,为此,特将该701份判决作为基础数据进而分析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妇女维权情况。
一、女性自诉受害人的自力救济情况
(一)女性自诉受害人因遭受家庭暴力而向第三方寻求帮助的情况
在701件自诉受害人为女性的涉家暴离婚案件中,仅6%的女性自诉受害人曾向第三方寻求帮助。
超过4成女性自诉受害人倾向于向亲属寻求帮助。同时,也有将近3成的女性自诉受害人倾向于向村居委以及妇联寻求帮助。
(二)女性自诉受害人因遭受家庭暴力而寻求第三方调解的情况
(三)女性自诉受害人因遭受家庭暴力而报警的情况
女性自诉受害人因在婚姻关系中遭受家庭暴力而寻求第三方调解的比例低,仅有8位女性自诉受害人及其丈夫曾接受第三方的调解,占比1%。
相对而言,女性自诉受害人因遭受暴力对待而报警的比例相对较高,占比19.97%。
二、女性自诉受害人的司法救济意识
(一)女性自诉受害人委托律师/公民代理人的情况
在701件自诉受害人为女性的涉家暴离婚案件中,女性自诉受害人委托律师/公民代理人的比例为42%。
(二)女性自诉受害人提出损害赔偿的案件情况
自诉受害人为女性的701件涉家暴离婚案件中,女性自诉受害人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的比例为12%,其中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件占比25%。而女性自诉受害人未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的总占比却高达88%。
(三)女性自诉受害人的证据保全情况
在女性自诉受害人曾向妇联求助的案件中,女性自诉人在举证时向法院提交向妇联求助材料的案件比例为50%。
女性自诉受害人曾因遭受家庭暴力而向警方求助的案件中,女性自诉受害人向法院提交报警材料的案件比例为81%。
女性自诉受害人曾因遭受家庭暴力而寻求第三方调解的案件中,女性自诉受害人向法院提交调解材料的案件比例高达100%。
第四部分 报告总结
一、家庭暴力因素在离婚案件中尚未得到自诉受害人的充分重视
在735件涉家暴离婚案件中,自诉受害人作为原告向法院提出离婚并指出对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案件高达91%,但该部分自诉受害人向法院举证的比例仅为28%。
同时,自诉受害人向法院举证的证据类型也相对单一,主要为报警记录、就医材料、照片/音频/视频以及验伤材料。在所统计的案件中,仅存在少量的自诉受害人向法院提交如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反家暴法》明确规定的证据形式的情况。
此外,自诉受害人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的比例也相对较低,仅为11%。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一方有家庭暴力是法定的离婚理由之一。从报告所呈现的数据可知,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自诉受害人并未对这一法定离婚理由给予足够的重视,相当一部分自诉受害人仅口头向法院提出对方有家庭暴力行为,期望以此作为向法院诉请准予双方离婚的理由,但往往并不是将此作为主要理由向法院提出。
此外,由于大部分自诉受害人缺乏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权益保护意识,证据意识以及证据保全能力低下,在自诉受害人未能就其主张向法院充分举证的情况下,自诉受害人的诉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法院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情况与当事人举证能力联系紧密
在735份有效判决中,法院认定一方有家庭暴力的案件仅占比8%。值得注意的是,在自诉受害人已就其曾遭受家庭暴力向法院举证的案件中,法院认定一方有家庭暴力的案件比例明显上升,为26%。
在法院认定一方有家庭暴力的案件中,自诉受害人向法院提交两类及两类以上证据的案件比例为77%,同时,自诉受害人提出并获得损害赔偿的比例为36%,明显高于735份有效判决反应的整体水平(735份有效判决中,自诉受害人损害赔偿请求获得法院支持的比例为2%)。
可见,在自诉受害人就其曾遭受家庭暴力向法院举证较为充分时,法院认定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可能性也会大大提高,法院对损害赔偿请求的支持率亦会随之提升。
但由于大部分自诉受害人并未就其曾遭受家庭暴力而向法院举证或举证不充分,这种情况下法院并不会对此进行深入审理,亦基本不会采纳自诉受害人的诉求,甚至是对自诉受害人的诉求不予回应。
三、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的态度严谨,夫妻间偶尔的打骂一般不认定为家庭暴力
自诉受害人已就家暴行为向法院举证,但法院并未认定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案件中,法院不予采纳自诉受害人诉求的理由主要为以下三种:证据不足以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证据缺乏关联性以致不能确认暴力行为的施害人是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以及证据所显示的伤害程度不足以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
统计发现,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的态度严谨,法院认定是否构成家庭暴力行为时主要考虑家暴行为是否具有长期性以及家暴行为的严重程度。
法院基本不会将一方偶尔的暴力行为认定为家庭暴力。但当偶尔的暴力行为达到一定的伤害程度,法院有可能将其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在(2016)粤0222民初289号案件中,由于一方实施暴力行为造成另一方九级伤残,法院认定实施暴力行为一方构成家庭暴力。
四、女性自诉受害人的自力救济能力薄弱
在701件自诉受害人为女性的涉家暴离婚案件中,女性自诉人曾因遭受家庭暴力而向外界寻求帮助的案件较少,仅6%的女性自诉受害人曾向第三方寻求帮助。统计发现,女性自诉受害人倾向于向妇联、近亲属以及村居委寻求帮助。
女性自诉受害人因曾遭受家庭暴力而采取报警以及接受第三方调解的比例均偏低。
所统计的案件中,仅有8位女性自诉受害人及其丈夫曾接受第三方调解。相对而言,女性自诉受害人曾因遭受暴力对待而报警的人数相对较高,共140位女性自诉受害人曾报警求助。
五、女性自诉受害人运用司法救济的能力低
女性自诉受害人委托代理人的比例为42%,在已委托代理人的案件中,女性自诉受害人诉求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件比例高于未委托代理人的案件比例。此外,女性自诉受害人提出损害赔偿的比例低,仅为12%。
对701件自诉受害人为女性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的统计发现,女性自诉受害人的证据保全能力明显薄弱。女性自诉受害人对于妇联求助材料的证据保全率为50%,对于报警材料的证据保全率较高,达81%,而对于曾接受调解的证据保全率则达100%。
女性自诉受害人的证据保全能力不仅取决于其证据保全意识,其获得各项证据的难易程度也起到一定的影响作用。
撰稿人:卓冬青、李小非
可视化:欧美欣
数据收集汇总:卢俊峰、张薜岚、黄晓颖、欧美欣、梁奇
作者简介
卓冬青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广州市和合家事中心理事,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广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李小非 广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东省妇联维权专家顾问,华南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中心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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